(2017)陕0402财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袁霞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霞,魏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财保30号申请人:袁霞,女。被申请人:耿强,男。被申请人:魏婷,女。因情况紧急,申请人袁霞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魏婷所有的××号小型轿车一辆,并提供了2万元作为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袁霞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魏婷所有的××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勇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