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24民初3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正苗与新昌县羽林街道拔茅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苗,新昌县羽林街道拔茅村民委员会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24民初3192号原告:王正苗,男,195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告:新昌县羽林街道拔茅村民委员会,住新昌县羽林街道拔茅村。主要负责人:潘文明,村委主任。原告王正苗诉被告新昌县羽林街道拔茅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王正苗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苗撤诉。案件受理费2890元,��半收取计1445元,由原告王正苗负担。审判员  舒建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翁梦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