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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4执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董XX与被执行人董发国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XX,董发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24执757号申请执行人:董XX,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住临洮县。被执行人:董发国,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住临洮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XX与被执行人董发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7年7月24日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董XX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1124执7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军保审判员  王志强审判员  沈思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喜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