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4执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董XX与被执行人董发国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XX,董发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24执757号申请执行人:董XX,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住临洮县。被执行人:董发国,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住临洮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XX与被执行人董发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7年7月24日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董XX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1124执7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军保审判员 王志强审判员 沈思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喜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