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民初4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4292邱慎亮与刘汉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慎亮,刘汉运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4292号原告:邱慎亮,男,196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刘汉运,男,59岁,汉族,农民,住沛县。原告邱慎亮与被告刘汉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邱慎亮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慎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慎亮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邱慎亮承担。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盛楠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