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3民初1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奎屯佳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雪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奎屯佳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雪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3民初1305号原告:奎屯佳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奎屯市乌苏路38-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748676027F。法定代表人:郭岗,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玲,女,198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被告:张雪辉,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原告奎屯佳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雪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奎屯佳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奎屯佳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张雪辉已将物业费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奎屯佳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奎屯佳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楠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