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执字6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安徽海螺川崎工程有限公司、唐山洁能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海螺川崎工程有限公司,唐山洁能投资有限公司,唐山市燕南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字696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海螺川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九华南路1007号。法定代表人:何承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唐山洁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缸窑路东侧。法定代表人:解锦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唐山市燕南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古冶区卑家店。法定代表人:郭淑凤,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安徽海螺川崎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洁能投资有限公司、唐山市燕南水泥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措施,目前无可供处置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子强执行员 郭旷怡执行员 岳亚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连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