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4民初2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高碑店市换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海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碑店市换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海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4民初2163号原告:高碑店市换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方家务村村南。法定代表人:李换星,职位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虹,高碑店市旭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海乐,男,成年,汉族,现住高碑店市。高碑店市换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海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高碑店市换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碑店市换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高碑店市换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军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