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9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莫剑锋与吴通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剑锋,吴通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9384号原告:莫剑锋,男,199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吴通达,男,199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莫剑锋与被告吴通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剑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莫剑锋负担。审判员 林敏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敏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