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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2民初1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王宏林与孙学海、绥化市金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林,孙学海,绥化市金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2民初1354号原告:王宏林。被告:孙学海。被告绥化市金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孟庆国。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库。原告王宏林与被告孙学海、绥化市金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宏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