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财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武汉市种鸡场、武汉中构投资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市种鸡场,武汉中构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财保88号申请人:武汉市种鸡场,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王家湾汽贸综合楼C栋302号。法定代表人:吴建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丽琼,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治国,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中构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3栋101号。法定代表人:赵捷。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32号国资大厦A座9、10楼。负责人:龚志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武汉市种鸡场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中构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被申请人价值100,00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6211401046020170000008)。2017年7月24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市种鸡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武汉中构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汉阳区江堤中路东150米处的中构·新城丽景A区8栋一层商铺8-1、8-2、8-3、8-4、8-9号共1132平方米;8栋二层商铺4124.2平方米;8栋三层商铺4124.2平方米;10栋一层商铺10-1、10-2、10-3、10-4、10-5、10-6号共879平方米的房产。本案保全标的限额100,00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武汉市种鸡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届满前,需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提前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交续封申请。审判长 余斌审判员 苏滨审判员 李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