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安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某,安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308号申请执行人:任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安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某某与被执行人安某某(2017)陕0429执30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017)陕0429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案件款30000元,迟延利息425元,承担执行费350元,案件受理费275,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该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3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 革审判员 马 军审判员 赵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库浩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