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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执67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唐卫江与张四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卫江,张四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675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唐卫江,男,1969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常熟市。被执行人张四四,男,1968年1月1日生,汉族,住常熟市。唐卫江与张四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2016)苏0581民初35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张四四赔偿唐卫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人民币115832.2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唐卫江返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人民币51972.9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90元,由张四四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经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处查询,未发现有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未执行到位116322.26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35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赵俊峰审判员  陶建清审判员  苏志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薄明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