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4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黄世将、广西万骏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世将,广西万骏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4执192号申请执行人黄世将,男,1972年8月19日生,广西田东县。被执行人广西万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德保县。法定代表人林崇赠。申请执行人黄世将与被执行人广西万骏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024民初7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黄世将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尚欠工程款17万元,并承担本案的受理费和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广西万骏实业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黄世将工程款17万元,扣除应由申请执行人黄世将应承担的税费48000元,实际应支付的工程款为122000元。限于2017年8月31日前支付60000元,剩余部份于同年10月30日前支付完毕;二.案件受理费763元、申请执行费2450元,被执行人自愿负担。上述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确认。为此,对本案可先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1024执1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如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判决及本裁定,到本院重新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宗报审判员 李作良审判员 马尔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永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