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刑终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贾超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刑终527号原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超,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西安市未央区。2006年9月22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4月23日因犯诈骗罪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5年3月23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10日因本案被抓获,2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贾超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2017)陕0104刑初3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未追回的赃物苹果6手机一部继续追缴,追缴后发还被害人时某。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贾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贾超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贾超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贾超撤回上诉。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4刑初35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加亮代理审判员 康 妹代理审判员 李馨欣二O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 培鲁龙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