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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5执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伟斌与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淮南市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启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斌,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淮南市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启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5执409号申请人:刘伟斌,男,1987年9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被执行人: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嘉定区工业区叶城路1630号8幢10602室,法定代表人:郭冬,机构代码:55880735-6被执行人:淮南市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大通街道远望社区水泥厂楼中单元一层东户,法定代表人:刘海国,机构代码:9134040066793998R被执行人:上海启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3199弄4号1006室,法定代表人:蔡东,机构代码:91340400MA2N5RDN3A。本院在刘伟斌与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淮南市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2017)皖0405民初3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淮南市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启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淮南市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启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余额,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陶 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存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