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6民初8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金老虎、金苑莲等与刘桂荣、泰州市兴航海运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老虎,金苑莲,吕庆娣,刘桂荣,泰州市兴航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6民初8814号原告金老虎,男,1962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原告金苑莲,女,1994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原告吕庆娣,女,1937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共同委托代理人何媛媛,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桂荣,男,1966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被告泰州市兴航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英武路43号。法定代表人顾志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施耀华、沈铭泽,上海宏仑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金老虎、金苑莲、吕庆娣诉被告刘桂荣、泰州市兴航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州兴航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苑莲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媛媛,被告刘桂荣、泰州兴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施耀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老虎、金苑莲、吕庆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刘桂荣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80304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496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33480元、殡仪馆停尸费6120元、交通费1000元、船舶损失30000元,被告就上述损失承担80%赔偿责任;被告泰州兴航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9日20时45分许,被告刘桂荣驾驶兴航机1709船舶行驶至苏州××湖区水域与××40462船舶发生碰撞,造成吕爱军死亡,苏苏渔40462船舶沉没。苏州市城区地方海事处、苏州市海事局先后认定兴航机1709船舶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苏苏渔40462船舶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兴航机1709船舶登记所有权人(经营人)为被告泰州兴航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刘桂荣辩称,其已经承担了刑事责任,所以不承担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按照国家标准核算,停尸费按照责任比例承担,交通费不承担。船舶损失已经由海事部门估价了。其已垫付4万元给原告,请求在本案一并处理。被告泰州兴航公司辩称,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均应适用江苏省农村标准。被告刘桂荣已受到刑事处罚,对原告也起到了抚慰作用,所以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法院调低。丧葬费金额不认可,应为30869元。停尸费、交通费不认可。船舶损失不认可,船舶损失的诉权在船舶所有权人,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死者是船舶所有权人,也没有证据证明损失金额为30000元。对于80%的责任比例不认可,海事部门仅对船舶责任比例进行认定,但死者没有渔民证,未穿救生衣,其自身也存在过错,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兴航机1709船舶登记在其名下,实际船主是被告刘桂荣,刘桂荣将船舶挂靠其公司。其公司在本起事故中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其不承担连带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9日20时45分许,兴航机1709船舶空载由江苏省苏州市驶往浙江省长兴市,在苏州××湖区水域与××40462船舶发生碰撞,造成渔民吕爱军死亡,苏苏渔40462船舶沉没。同年5月11日,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吕爱军进行尸表检验,吕爱军上身外穿黑色外套,内穿灰蓝色毛衣,下身穿灰色长裤,赤足。同年5月19日,该鉴定所出具检验意见:吕爱军符合溺死。苏苏渔40462船舶类型为捕捞渔船,船舶所有权人与捕捞许可证持有人均为金老虎。兴航机1709船舶种类为干货船,船舶登记所有权人为泰州兴航公司。苏州市地方海事局分析事故原因:兴航机1709船舶未保持正规的了望,没有随时注意周围环境和苏苏渔40462船舶动态,没有对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的估计;在夜间雨天航行没有采取安全航速行驶,以致发生紧迫局面和碰撞危险时不能采取有效的避让行动;发生碰撞后,兴航机1709船舶未能采取及时有效的施救措施积极救助。苏苏渔40462船舶在停泊期间,未能按规定显示灯光信号,船上人员未能注意周围环境保证安全。因此,该局认定兴航机1709船舶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苏苏渔40462船舶负次要责任。事发时兴航机1709船舶船长为被告刘桂荣,苏苏渔40462船舶驾驶人为原告金老虎。事发后,被告刘桂荣垫付原告40000元。后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刘桂荣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2016)苏0506刑初884号]。该案审理中,刘桂荣供述,2016年5月9日其和其老婆赵怀兰驾驶“兴航机1709船舶”空载从苏州胜浦开往浙江长兴,下午6时20分许驶入穿越湖州到无锡××航道。当晚8时45分许,行驶至离长兴兴唐口大约9.6公里左右的水域时,突然听到“砰”的一声,后其发现船头撞到了一艘小渔船的中部,其船压在了小船上。其左手边一个男的在叫,其问对方船上几个人,对方回答两个人。其马上倒船,其船倒回去后对方的船就翻了过来,但是没有沉下去。其看到对方男的站在船底,其就开船过去将他救了上来,男的说他老婆还在小渔船的船舱里。当时船翻不过来,其就打电话报警求助。其船当时由东向西开,船速9.23公里/小时,阴天有小雨。其船从竹山岛开过来时,其老婆就时不时去船头拿手电筒往前照,看有没有小船,事发时她正好去船舱换鞋。赵怀兰陈述,2016年5月9日晚,刘桂荣和其驾驶该船空载从苏州出发前往浙江,之前其一直坐在船头看有没有船,过了西山大桥,天下大雨,其就回到驾驶室,过一会儿就伸出头看有没有船。大概20时40分许,其听到撞船的声音,倒船之后对方的小船就翻了,一个男的站在小船船底,其将他救到了大船上。其问他另外一个人呢,他说还在船舱里。撞船的时候下小雨,能见度还可以。金老虎的证言,2016年5月9日晚7时许,其将“苏苏渔40462渔船”抛锚在吴中区太湖锡湖线西面一个气象监测站西南方100米左右。其和老婆吕爱军在甲板上拣虾,其听到有大船的声音,就叫其老婆拿闪光灯,但还没有拿到就被大船撞了。其船右边被大船一压,棚子和棚子里的生活舱都被压塌了,对方倒船后其船就往右舷翻扣过去了。其想把生活舱打开救其老婆但拉不动,其不得不钻出来爬到渔船船底喊救命。对方将其救上了大船,其说还有一个人没有上来,对方男的就报警了。其船当时没有放灯光信号。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判决:刘桂荣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2017年4月11日止)。2017年4月11日,刘桂荣刑满释放。原告金老虎、金苑莲、吕庆娣分别系吕爱军丈夫、女儿、母亲。吕庆娣共生育吕俊明、吕国英、吕俊义、吕爱军、吕卫国五个子女。另查,2015年8月17日,甲方泰州兴航公司与乙方刘桂荣签订《船舶经营管理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将自己拥有的兴航机1709干货船登记在甲方由乙方从事营运,乙方为实际营运责任人。乙方在船舶检验前一次性向甲方缴纳企业管理费1375元,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船舶检验,甲方人员陪同海事人员前往现场进行船检,船舶检验及相关船用产品检验费、船舶使用税、标识监控及差旅费等均由乙方承担。乙方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乙方按规定聘用配用合格船员,依法对雇员进行管理、支付报酬,承担雇主责任。船舶发生重大意外事故和经营纠纷,应及时申请甲方协助处理,乙方自愿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和发了次责任、船舶需维修或保养应在一个月前报备甲方···合同期限从2015年8月4日至2016年8月3日止。审理中,原告陈述,即便两被告之间是挂靠关系,被告刘桂荣也需要向被告泰州兴航公司缴纳管理费,接受该公司管理,所以被告泰州兴航公司也是经营管理者,是船舶运行利益承受人,应该对原告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刘桂荣陈述,兴航机1709船舶系其购买,挂靠在泰州兴航公司名下。其从事货物运输,常年驾船行驶在胥口到长兴的航线上。事发时太湖是禁渔期,原告在夜晚偷捕鱼,将船舶灯光关闭,当时蓝藻很多,晚上很难发现原告的船舶。被告泰州兴航公司陈述,吕爱军并非受过专业培训的渔民,不应夜间到渔船上捕鱼。即便捕鱼也应该做好防护措施,比如穿戴救生衣等。吕爱军配合金老虎将苏苏渔40462船舶停在蓝藻区,用墨绿色油布遮挡船舶顶棚,且未开启灯光提供过往船舶。因此,吕爱军对其死亡结果的发生也存在过错。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水上交通事故责任最终认定书、太湖渔港村委会的居民死亡情况说明书、解剖尸体通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户口簿、结婚证、亲属关系证明、小川乡古稔村委会证明、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船员适任证书、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查记录簿、适航证书,被告刘桂荣提供的收条,被告泰州兴航公司提供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船舶经营管理合同,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兴航机1709船舶与苏苏渔40462船舶在苏州××湖区水域发生碰撞,苏州市地方海事局认定兴航机1709船舶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苏苏渔40462船舶负次要责任,原、被告均未提出异议,本院对该事故责任认定予以采信。上述船舶碰撞导致吕爱军溺水死亡,原告诉请兴航机1709船舶驾驶人被告刘桂荣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但吕爱军夜间在未显示灯光信号的船舶上作业,且未穿着救生衣等,对损害结果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应减轻被告刘桂荣的赔偿责任。本院依法确定被告刘桂荣对原告各项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刘桂荣将兴航机1709船舶挂靠在被告泰州兴航公司,并交纳企业管理费,被告泰州兴航公司作为被挂靠人应与挂靠人被告刘桂荣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的各项损失,本院核定如下:1.丧葬费。原告主张33480元,被告刘桂荣主张根据国家标准核定,被告泰州兴航公司对此无异议,本院结合原告主张依法核定丧葬费33480元。2.死亡赔偿金。原告主张803040元(40152元×20年),被告刘桂荣主张根据国家标准核定,被告泰州兴航公司对此无异议,本院依法核定死亡赔偿金80304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主张24966元(24966元×5年÷5人),被告刘桂荣主张根据国家标准核定,被告泰州兴航公司对此无异议,本院依法核定被扶养人生活费24966元。上述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828006元。因被告刘桂荣已承担刑事责任,依法无需再承担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该项赔偿应由被告泰州兴航公司承担。3.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50000元,被告刘桂荣主张根据国家标准核定,被告泰州兴航公司对此无异议,本院依法核定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因被告刘桂荣已承担刑事责任,依法无需再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该项赔偿应由被告泰州兴航公司承担。4.殡仪馆停尸费。原告主张6120元,为此提供以下证据:殡仪馆收款收据,其中遗体冷藏费6120元(60元/天×102天);解剖尸体通知书,2016年6月30日苏州市公安局度假区分局通知金老虎,将对吕爱军尸体进行解剖检验。原告陈述,事发后公安局需要解剖尸体,所以一直不允许火化,尸体一直停放在殡仪馆。被告刘桂荣主张根据国家标准核定,被告泰州兴航公司请法院酌定。原告为其主张提供了证据并作出合理说明,本院核定殡仪馆停尸费6120元。5.交通费。原告主张交通费1000元,被告刘桂荣主张根据国家标准核定,被告泰州兴航公司请法院酌定。原告因本起事故发生交通费损失具有客观合理性,本院酌定交通费300元。6.船舶损失。原告主张30000元,为此提供公估报告书,委托单位苏州市城区地方海事处太湖海事所,受托单位苏州市玉庆船舶估计咨询有限公司,经评估苏苏渔40462船舶因本起碰撞事故发生损失金额12813元;修船费用说明,载明:兹由太湖渔港村八组村民金老虎,在2016年5月8日晚上生产过程中,我渔船被兴化运输船刘桂荣撞击,造成我妻子吕爱军当场死亡,并船只损坏严重。后经当地造船厂进行维修。现支付维修费30000元。该说明落款维修人处签名为张正伟。被告刘桂荣对公估报告书无异议,船舶损失应按照公估报告确定。被告泰州兴航公司对公估报告书无异议,对维修费用说明真实性不认可,该损失不认可。本院认为,修船费用说明的内容载明苏苏渔40462船舶系当地造船厂维修,但落款签名却系个人,鉴于张正伟未到庭作证,且原告未提供维修清单、维修发票、付款凭证等证据佐证,本院对原告主张修船费用30000元不予确认。鉴于公估报告书载明船舶损失金额12813元,两被告对该报告亦无异议,故本院确定船舶损失12813元。以上各项费用合计总额为930719元,根据责任比例,被告刘桂荣应赔偿原告31627.8元[不含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泰州兴航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泰州兴航公司还应根据责任比例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526803.6元。鉴于被告刘桂荣已支付原告40000元,经结算,被告泰州兴航公司应赔偿原告518431.4元。鉴于被告刘桂荣与被告泰州兴航公司存在挂靠合同关系,被告刘桂荣多支付的8372.2元由其与被告泰州兴航公司自行结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泰州市兴航海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老虎、金苑莲、吕庆娣518431.4元。二、驳回原告金老虎、金苑莲、吕庆娣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97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共计人民币3117元,由原告金老虎、金苑莲、吕庆娣负担117元,被告刘桂荣、泰州市兴航海运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代理审判员 瞿忠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纯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