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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5执恢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彭祥胜与李平诈骗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祥胜,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5执恢283号申请执行人:彭祥胜,男,1971年9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平,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祥胜与被执行人李平诈骗罪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平已部分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彭祥胜就已执行部分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汉江中刑初字第00010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晓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德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