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2执恢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郜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郜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2执恢48号申请执行人郜某某,女,1982年7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吴某某,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郜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铜王民初字第005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吴某某未自觉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郜某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于2017年7月4日恢复立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向郜某某支付2015年9月起至2017年5月的抚养费8000元,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于2017年7月2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吴某某从2017年7月底每月给付郜某某400元,直至给付完毕。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202执恢48号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还款计划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 卫审判员 惠 平审判员 李茂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戴素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