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03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霍新彬与张秀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新彬,张秀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3民初1137号原告霍新彬,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告张秀峰,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霍新彬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荣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