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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03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霍新彬与张秀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新彬,张秀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3民初1137号原告霍新彬,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告张秀峰,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霍新彬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荣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