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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23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勐腊县支行与张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勐腊县支行,张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823执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勐腊县支行,住所地云南省勐腊县。代表人管志军,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张建军,男,1970年11月24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现住址不详。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勐腊县支行与张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2016)云2823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勐腊县支行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2782.89元,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支付自2016年2月23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应付未付利息的复利、罚息。二、案件受理费620元,由被告张建军负担。”该判决书于2016年12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事项为:1、申请执行标的款33402.89元,2、执行费401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张建军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依法回告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2017)云2823执3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岩坎燕审判员  龙强生审判员  钱晨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