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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浙XX都合成革有限公司、丽水市集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XX都合成革有限公司,丽水市集特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292号申请执行人浙XX都合成革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水阁工业区惠民街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78281966B。法定代表人:王建光。被执行人丽水市集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园区龙庆路2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1100000051835。法定代表人:邵洪进。申请执行人浙XX都合成革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丽水市集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4750.4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工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XX都合成革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经穷尽执行措施,截止2017年7月24日,被执行人已履行人民币1125元,尚未履行标的人民币63625.4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思允审 判 员 王 玮审 判 员 朱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林健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