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11执1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赵绍伟信用卡诈骗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绍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川0811执147号之一被执行人:赵绍伟,男,1972年3月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现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本院执行赵绍伟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缴纳罚金3000元,查明被执行人赵绍伟所有的位于广元市利州区(建筑面积29.82㎡)的住房一套,该房屋已被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赵绍伟与其前妻董华英共有的位于广元市利州区(建筑面积84.21㎡)住房一套,2015年8月3日被执行人赵绍伟与其妻董华英协议离婚,该房屋已归前妻所有。被执行人赵绍伟再无银行存款,无车管及工商登记信息,依法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暂无能力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终结后,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应当随时追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崇润审判员 王普贤审判员 杨 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 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