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益匹马公司诉临沂建福房地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建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322民初55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益匹马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郯城县高峰头镇77号。 法定代表人:王家守,董事长。 被申请人:临沂建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山区金雀山路开元上城1号楼A809. 法定代表人:马士民,执行董事。 原告临沂益匹马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建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鲁1322财保1032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临沂建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屋27套。山东益匹马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临沂益匹马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临沂建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屋1-4-602、2-4-602、3-4-602、6-2-101、6-2-401、6-2-102、6-2-402、8-2-602、9-2-602、9-3-602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书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兰峰 审 判 员 程幸乐 人民陪审员 曹树林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天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