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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陆松洪申请执行辛子军、王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松洪,辛子军,王金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248号申请执行人:陆松洪,男,195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辛子军,男,195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王金艳,女,195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陆松洪与辛子军、王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调查车辆登记等方式进行调查,被执行人辛子军、王金艳工资被另案冻结外,未发现辛子军、王金艳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明珠审判员  张海鸥审判员  吕国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闻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