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陆松洪申请执行辛子军、王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松洪,辛子军,王金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248号申请执行人:陆松洪,男,195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辛子军,男,195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王金艳,女,195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陆松洪与辛子军、王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调查车辆登记等方式进行调查,被执行人辛子军、王金艳工资被另案冻结外,未发现辛子军、王金艳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明珠审判员 张海鸥审判员 吕国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闻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