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025民初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黄某1与抚州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1,抚州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5民初第887号原告:黄某1,女,11岁,汉族,学生,住乐安县。法定代理人:黄某2,系原告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年生,乐安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抚州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地址:抚州市临川区青峰路**号。法定代表人:叶学森,该公司负责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抚州市迎宾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赖军,该支公司负责人。原告黄某1诉被告抚州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尚未治疗终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1撤诉。本案诉讼费68元,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黄某1承担。审 判 长  谌 宇人民陪审员  陈全保人民陪审员  丁振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黎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