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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民辖终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深圳粤港场道维护技术有限公司、王华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粤港场道维护技术有限公司,王华山,杨留强,杨拥军,和青林,中交一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辖终2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粤港场道维护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荔园路以南丽乐美居B栋604室。法定代表人:杨伟娟,任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华山,男,198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留强,男,198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长垣县浦东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拥军,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原审被告:和青林,男,197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原审被告:中交一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二号路173号。法定代表���:王金超。上诉人深圳粤港场道维护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华山、杨留强、杨拥军、原审被告和青林、中交一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725民初12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的主要上诉理由是: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案由等,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应先经劳动仲裁机构仲裁,且上诉人住所地在深圳市,即便起诉也应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起诉,原审法院不具有本案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或将本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审被告和青林作为本案被告之一,其住���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本案双方均未提供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且原告未选择按劳动争议纠纷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原审法院直接受理本案并无不当。劳务合同纠纷中亦有追索劳动报酬的内容,上诉人称根据原告诉讼请求、案由等可确定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的理由并无法律根据。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利军审判员  周予崴审判员  李中孝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宋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