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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3执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永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郭永雄、曹远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郭永雄,曹远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3执保114号申请人永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便江镇内环路8号。法定代表人周再清,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冯坤,男,系永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综合监督执法局干事。委托代理人李和松,男,系永兴县柏林计生办干事。被申请人郭永雄,男。被申请人曹远梅,女,系郭永雄之妻。申请人依据其于2017年4月23日做出的永卫计征决[2017]第10502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郭永雄、曹远梅价值23964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本案以后难以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郭永雄、曹远梅价值23964元的财产(已冻结郭永雄在中国工商银行永兴支行广场分理处XXX账户上的存款2396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世华代理审判员  张利兵人民陪审员  何华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素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