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恢2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姜家信用社、汪灵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姜家信用社,汪灵利,刘善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恢2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姜家信用社,住所地淳安县姜家镇狮城路243号,组织机构代码:70427483-5。法定代表人王卫东。被执行人:汪灵利,男,1978年8月29日出生,住淳安县.被执行人:刘善菊,女,1974年1月9日出生,住淳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27民初134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7年4月18日,本院委托浙江众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在被执行汪灵利、刘善菊名下的位于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北路55幢4单元507室(建筑面积为82.06平方米)住宅房地产及室内固定装修所有���进行市场价值评估,经评估其价值为69.59万元。2017年7月17日,本院通过淳安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上述房产。买受人杜亚辉(公民身份证号:)以70万元的价格拍得该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汪灵利、刘善菊名下的位于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北路55幢4单元507室(建筑面积为82.06平方米)住宅房地产及室内固定装修所有权归买受人杜亚辉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杜亚辉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杜亚辉应持本裁定书在60日内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元聪审判员 吴文胜审判员 吕贤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志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