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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2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霞与白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霞,白金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1民初2793号原告:李霞,女,1963年9月3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吗,现住延吉市河南街。被告:白金萍,女,1971年3月5日生,汉族,延吉市房产局担保公司职员,现住延吉市。原告李霞诉被告白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庭审理时,原告李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金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白金萍偿还借款本金22.5万元;2、诉讼费用由白金萍负担。事实与理由:白金萍自2014年5月16日起多次向李霞借款共计62万元。借款后,白金萍偿还借款本金39.5万元,剩余22.5万元至今未偿还。白金萍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白金萍于2014年5月16日向李霞借款20万元,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2014年11月26日,白金萍向李霞借款10万元,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2015年11月5日,白金萍向李霞借款7万元,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2015年11月28日,白金萍向李霞借款2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未约定借款利息。另查,李霞于2015年7月9日给白金萍转账5万元,李霞自制2015年6月份的收据。借款后,白金萍于2016年偿还借款本金39.5万元,李霞主张其中包括2015年7月9日的5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欠条3份以及李霞的陈述。关于李霞提交的收据,因其系李霞自制,故本院未予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白金萍给李霞出具欠条及收据,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现李霞要求白金萍偿还剩余借款本金22.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白金萍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金萍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李霞借款本金22.5万元。如被告白金萍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332.5元,由被告白金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海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朴艺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