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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3民初72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7241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叶延涛、张小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延涛,张小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7241号之一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健康东路69号。法定代表人:徐建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宝峰,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小哥,该公司员工。被告:叶延涛,男,汉族,1969年11月6日生,住淮安区。被告:张小六,男,汉族,1968年10月23日生,住淮安区。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延涛、张小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60元(原告已预交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琰审 判 员  吴晓梅人民陪审员  孙贵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