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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行审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垫江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垫江县汪家小学校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垫江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垫江县汪家小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231行审46号申请执行人垫江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陵园路67号,组织机构代码56789281-2。法定代表人胡启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钟显胜,垫江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干部。被执行人垫江县汪家小学校,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砚台镇汪家居委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145199397X6。法定代表人周伦锋,该校校长。申请执行人垫江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垫建综执【处罚决定】(2017)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处罚内容:限期被执行人在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修建的学生食堂,恢复土地原状。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认为,被执行人在修建供学生使用的食堂工程中,擅自在垫江县砚台镇汪家小学运动场处非法占用土地1400㎡,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17年3月9日作出垫建综执【处罚决定】(2017)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在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另处罚款14000元。该决定书于2017年3月10日送达,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7日向其送达了催告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垫江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垫建综执【处罚决定】(2017)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但因被执行人垫江县砚台小学校修建的学生食堂系国民义务教育基础建设设施,且该建设项目为国家财政的专项资金项目,现该运动场已建成并供该校师生在日常教学生活中使用,且用于教学的该学生食堂等基础设施也通过了国家“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县”达标验收。若拆除该食堂,不仅严重影响该校的正常生活、教学活动,也将导致国家财政专项资金浪费。现被执行人及其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均明确表示将立即对该食堂占地块启动征地程序,以尽快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因此,本案不宜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垫江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垫建综执[处罚决定]〔2017〕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一项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黄德彬人民陪审员  雷 厉人民陪审员  彭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谭 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