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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执2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太兴、申书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太兴,申书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283-1号申请执行人王太兴,男,1966年9月6日生,汉族,武安市阳邑。被执行人申书涛,男,1988年3月9日生,汉族,安市阳邑镇,现住本村。本院在执行王太兴诉申书涛租赁合同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272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民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其他调查途径进行调查,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仍有9000元未受尝,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27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连学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