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5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朱占起与万凤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占起,万凤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5797号原告:朱占起,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被告:万凤玲,女,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占起与被告万凤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占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占起承担。审判员 杨向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信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