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3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兆强与姚宗海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兆强,姚宗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3225号原告:李兆强,男,1974年3月23日出生,住宿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运迎,新沂市王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宗海,男,1953年12月14日出生,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宗林(系被告姚宗海弟弟),男,1961年4月12日出生,住新沂市。原告李兆强与被告姚宗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李兆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兆强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兆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计700元,由李兆强负担。审判员 蔡欣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