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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8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周向红与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向红,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8088号原告:周向红,男,199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告: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区德胜工业园区235号。法定代表人:陈家兴,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周向红与被告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周向红于2016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向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向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25元,由原告周向红负担。审判员  海一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