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民初52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与胡祥华、郑健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胡祥华,郑健飞,杜昌潜,曾令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5247号之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华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1198055D。负责人:肖志斌,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学武,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祥华,男,197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告:郑健飞,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被告:杜昌潜,男,196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曾令潮,男,1959年8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诉被告胡祥华、郑健飞、杜昌潜、曾令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刘豪娜人民陪审员 李满友人民陪审员 姚玉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彩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