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民初3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军与何建强、何宗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军,何建强,何宗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3196号原告:徐军,男,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裘晓,浙江乾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建强,男,196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何宗火,男,195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原告徐军诉被告何建强、何宗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徐军于2017年7月21日以双方拟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军申请撤回对被告何建强、何宗火的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5762元,减半收取788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81元,由原告徐军负担。审 判 员 白国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卢杭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