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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初7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孙兴涛与柳玉东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兴涛,柳玉东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719号之二原告:孙兴涛。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国卫,山东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玉东。原告孙兴涛与被告柳玉东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于2017年7月23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兴涛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申请费30元,由孙兴涛负担。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邱 松代理审判员 程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酉佳书 记 员 陈 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