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81民初1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城南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城南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81民初1692号原告:李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X族,云南省安宁市人,现住云南省安宁市XX街道办事处XX村X号。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城南支公司负责人:韩愿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05947XXXXL。住所地:安宁市财兴盛商业广场X幢XX号房XX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城南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并无不当之处,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跃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