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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7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李锦罗、陈荣等与吴峥嵘、蔡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锦罗,陈荣,周婷,吴峥嵘,蔡莉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7853号原告:李锦罗,女,1964年4月1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原告:陈荣,男,1979年4月2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原告:周婷,女,1986年12月3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被告:吴峥嵘,男,1968年9月2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被告:蔡莉莉,女,1973年10月2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上海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锦罗、陈荣、周婷诉被告吴峥嵘、蔡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被告吴峥嵘送达诉讼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谢 铭审 判 员  蔡 珺人民陪审员  丁世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