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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民终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卫宁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赵继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卫宁净水设备有限公司,赵继平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终1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卫宁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陶丹,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赵继平,男,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浠,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卫宁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赵继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初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卫宁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海卫宁净水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卫宁净水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7.5元,由上诉人上海卫宁净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本勇审判员  张 莹审判员  朱佳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健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