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民初2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康宗林与杨杰、温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宗林,杨杰,温国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2524号原告:康宗林,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中关镇梁前村*组*号。身份证号:×××。被告:杨杰,男,1958年6月20日出生,民族及身份不详,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安洲街道安洲社区通站北街**号。身份证号:×××。被告:温国良,男,1966年6月18日出生,民族及身份不详,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安洲街道苔山社区五组建设南街***号。身份证号:×××。康宗林与杨杰、温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康宗林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宗林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孔宗林负担。审判员 高 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浩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