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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3财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本琴与六安市润丰置业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本琴,六安市润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财保191号申请人:张本琴,女,汉族,1966年3月19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申请人:六安市润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顺河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054472097F。申请人张本琴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六安市润丰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裕安区顺河镇顺安大道与荣集路交叉口和平商贸城2栋101-201、102-202-302、103-203-303、104-204-304、105-205-305、106-206-306、107-207-307、108-208-308、109-209-309、110-210-310、111-211-311、112-212-312、113-213-313房屋予以查封(保全价值2400000元)并以其自有的位于六安市皖西路锦绣花园商铺(房地权商办字第300477号)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六安市润丰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裕安区顺河镇顺安大道与荣集路交叉口和平商贸城2栋101-201、102-202-302、103-203-303、104-204-304、105-205-305、106-206-306、107-207-307、108-208-308、109-209-309、110-210-310、111-211-311、112-212-312、113-213-313房屋予以查封(保全价值2400000元);二、查封申请人张本琴所有的位于六安市皖西路锦绣花园商铺(房地权商办字第300477号)。上述查封期限为2017年7月24日至2020年7月23日止;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六安市润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红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