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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3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XXX、韩白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韩白娜,奚慰慰,金绍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3329号申请执行人XXX,男,194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申请执行人韩白娜,女,194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申请执行人奚慰慰,女,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金绍智,男,194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原告XXX、韩白娜、奚慰慰与被告金绍智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6)浙0783刑初9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XXX、韩白娜、奚慰慰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金绍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XXX、韩白娜、奚慰慰已实现债权1万元,未实现债权958573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783执3329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审 判 员  何 倩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吴丽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