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竹溪执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童某、童军与张龙运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某,童军,张龙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竹溪执字第00034号申请执行人童某,男,200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湖北省竹溪县。申请执行人童军,男,1980年10月4日生、汉族、村民、住湖北省竹溪县。(系童某之父)被执行人:张龙运,男,1982年7月30日,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本院在执行童某、童军与张龙运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龙运长期外出没有执行能力。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张龙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童某、童军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尚兵审判员 赵昌立审判员 夏忠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龚森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