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2执1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俞兆扬、张庆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窗体顶端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2执1711号申请执行人俞兆扬,男,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张庆荣,男,汉族,住所地秀屿区。被执行人陈金树,男,汉族,住所地秀屿区。本院在执行俞兆扬与张庆荣、陈金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张庆荣、陈金树的财产,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刘志猛执行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密群窗体底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