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9民初1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杜军辉与李辉、臧立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军辉,李辉,臧立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1837号原告杜军辉,男,1966年5月28日生,汉族,石家庄市藁城区,被告李辉,男,1980年12月8日生,汉族,石家庄市藁城区,被告臧立显,男,1989年1月25日生,汉族,石家庄市藁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军辉诉被告李辉、臧立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军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军辉撤回对被告李辉、臧立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杜军辉负担。审判员 耿燕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孝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