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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1民初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玉枝诉被告曹洪满、第三人黄东丽、黄明辉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枝,曹洪满,黄东丽,黄明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881民初1103号原告李玉枝,女,1954年10月26日出生,满族,辽宁省盖州市人,无业。被告曹洪满,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无业。第三人黄东丽,女,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打工。第三人黄明辉,男,1977年5月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个体。原告李玉枝诉被告曹洪满、第三人黄东丽、黄明辉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第三人黄东丽、黄明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玉枝诉称,2011年4月7日,被告向原告的丈夫黄德远借款43000元,由于原告的丈夫于2016年1月30日因病故去。在其临终前说:被告的借款欠据放在什么地方我也记不清楚了。等我找到后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4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曹洪满未出庭,未答辩。第三人黄东丽答辩,放弃继承,欠条上记载的债权归我妈李玉枝所有。第三人黄明辉答辩,放弃继承,欠条上记载的债权归我妈李玉枝所有。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7日,被告向原告丈夫借款43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黄德远人民币43000元,肆万叁仟元整,以上款过年五月一号给2万,年底给23000元,2011年4月7日,曹洪满。2016年1月30日黄德远去世,法定继承人为原告李玉枝(妻子)、第三人黄东丽(女儿)和黄明辉(儿子),现第三人黄东丽、黄明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该借款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欠条、情况说明及原告陈述笔录等在卷为凭,经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与黄德远(已故)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日期积极主动归还借款,因黄德远已故,其债权应由其继承人继承。现子女均放弃继承债权,原告则为本案争议债权的唯一合法继承人。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洪满欠原告李玉枝人民币4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施全军审 判 员  王宏丽人民陪审员  李彩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臧涵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