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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7512执字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杨作良与刘勇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作良,刘勇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清河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7512执字16号申请执行人:杨作良,男,汉族,1962年3月5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局。被执行人:刘勇刚,男,汉族,1978年2月14日出生,原住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局,现不知去向。本院在执行杨作良与刘勇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刘勇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延波审判员  王光远审判员  王春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