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512执字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杨作良与刘勇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作良,刘勇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清河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7512执字16号申请执行人:杨作良,男,汉族,1962年3月5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局。被执行人:刘勇刚,男,汉族,1978年2月14日出生,原住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局,现不知去向。本院在执行杨作良与刘勇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刘勇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延波审判员 王光远审判员 王春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