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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8执171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许美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许美中,许福花,杭州美中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8执171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9号星光中心大楼一层、八层。负责人,俞杰。被执行人许美中,男,汉族,1962年8月8日出生,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被执行人许福花,女,汉族,1963年10月23日出生,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被执行人杭州美中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下城区环城西路8号商铺1号。法定代表人,许美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08执17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6月25日10时至2017年6月26日10时,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了被执行人许福花名下位于环城西路8号商铺2#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下移字第××号)。买受人倪闻(身份证号码)以人民币13800000元竞得。现已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付清拍卖款。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被执行人许福花名下位于环城西路8号商铺2#房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倪闻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给买受人;2、买受人倪闻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袁 盛执行员 叶剑杰执行员 马纯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来 宏 百度搜索“”